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升等作業要領

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四月九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訂定本系教師升等作業要領(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領)。

二、年資限制:依學校及教育部等相關規定。

三、著作升等:代表著作須為五年內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具名 且是升等前一等級之後在SCISSCIEI、科學教育學刊或國科會Proceedings Part D被接受或已刊出之著作。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或貢獻,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其它著作須為升等前一等級後之著作並應受送審前五年內發表之限制。

四、審查分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

1.    研究成績:

著作總篇數不得低於校定篇數。校定篇數中應至少有二篇在院認定期刊發表,其餘應在有審查制度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後經過審查且正式出版之全論文彙編發表。

2.    教學、服務成績:

教學、服務成績由系教評會委員分別評分,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評分達七十分(滿分各為一百分)。

3.    研究、教學、服務三項中,如有一項未符上述規定,即以未通過初審不予升等論,不再辦理外審等複審作業。

(二)複審:

1.    研究成績以系送著作外審成績為依據。複審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

2.    如有二位外審專家學者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以「未通過外審不予升等」論,不再加計教學、服務成績。

3.    教學、研究、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給分百分比(總成績以一百分計算):

擬升職級     授:教學45%、研究30%、服務25%,合計100%。

擬升職級 授:教學50%、研究25%、服務25%,合計100%。

擬升職級 助理教授:教學50%、研究20%、服務30%,合計100%。

通過之基本分數:七十分。

4.    複審總成績依本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百分比換算:(初審教學平均成績 給分百分比)加(外審評定較高兩位成績的平均  給分百分比)加(初審服務平均成績乘給分百分比)。

5.    教學、服務、研究之複審總成績達七十分為通過,升等案送院教評會審議;未達七十分者,則以不通過論,不予推荐至院教評會。

6.    未通過升等者,下次提出升等時,教學、服務、研究三項成績均應重新評定。

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修正生效前聘任並繼續任教而未中斷之講師,或此條例生效前聘任之助教升等之講師,任滿三年,其教學及服務成績均達七十分並符合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之水準,得申請自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但如符合升等副教授之研究水準,亦得申請逕升等副教授,其升等依一般著作升等方式處理。因在職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得以博士論文申請升等助理教授。前項人員亦可檢送博士論文及其他著作依副教授水準申請逕升等副教授(其研究成績須達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之水準,且除博士論文得為代表著作外,餘須符合本作業要領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研究成績規定)。升等程序均依本作業要領複審規定辦理。

六、外審小組由系主任決定,系主任為外審小組當然成員。外審委員名單812人,經外審小組同意後系主任從中選擇三位送審之。

七、外審委員宜迴避與當事人有共同發表論文、師生關係者。為保障申請者權益,申請者至多可提外審委員迴避名單二人,以供參考。

八、著作升等案之申請,一年一次,依學校規定時限內檢齊有關資料送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者未依期提送而導致權益受損時,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九、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有抄襲之嫌疑者,通知其提出書面答辯陳述非屬抄襲之理由,並依相關法規辦理。必要時經本系教評會同意並得組專案小組負責審理,審理結果應提本系教評會審議。

十、本作業要領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