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八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元月十日系務會議修正

八十九年八月廿二日系務會議修正

一、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暨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組成方式如左:

(一) 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任期以現任兼職者為準。

(二) 其餘六名委員由系上助理教授職級(含)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推選。本會七名委員中教授職級不少於五名。

(三) 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於系務會議由全體教師(不含助教)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在審查教師升等議案時,委員職級低於擬升等職級時應迴避審查該案。如可出席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本會得另聘職級相當之人員擔任委員補足之。

三、委員產生時間暨任期:

(一)     本會委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第二週結束前,召開系務會議選舉產生。

(二)     委員任期除該年度之系主任依任期外,其餘委員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名單選出之日起算,俟本系新學年度之委員產生之日方告截止,並由新任委員銜接擔任之。

(三)     被推選之委員於任期中不克繼續執行職務時,應即行補選之,所補選出之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截止時為止。

四、本會評審事項:

(一)  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延長服務、休假研究、研究進修、借調、薦舉等評審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二) 教師長期聘任及講座設置事項。

(三) 教師之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事項。

(四) 其他與教師有關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依實際需要適時由系主任召開之,會議時系主任為主席;如系主任因公出國或因事不在時,則由職務代理人召集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時除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外,其餘審議事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惟教師聘任、升等、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事項,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如議案須投票決定時則採無記名法行之,並以投票壹次為限。

六、本會委員對自身、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審議事項必須迴避。

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暨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八、本作業規定經本系系務會議暨院教評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